英國瘋狂法律︱細路玩大咗

Jack Forest
  • 1 Feb 2018

早陣子在網上熱傳一個片段,拍攝一隊英國警察進入一家住宅,硬要將裡面的小孩子帶走。

事情的經過是小孩因為頑皮受到家長的體罰而跑到警署報案,警方於是將這名小孩帶到社會庇護中心。但小孩發現庇護中心遠不如待在家裡,於是便自己跑回家。知道小孩的去向後,法院便命令警方將小孩強行帶返庇護中心。

動不動就把孩子帶離父母當然令人覺得荒謬,但更荒謬的是接下來的事情,因為有部分小孩會就此被安排到寄養家庭居住,而且不是三五七日,是一世。當然不是真的一世,不過起碼要住到他們18歲長大成人。

父母與孩子就此天人永隔當然是誇張法,但親生骨肉被帶離身邊,在英國卻原來不是罕見的事。據官方數字顯示,每月需要政府安排庇護照顧的兒童數目大概維持在1000人以上。這數字算多還是不多?我覺得是挺多的。

而這1000個小童裡面,當然有不少是實際上有需要被安排照顧的,例如家庭貧窮得基本生活都不能照顧、家庭有嚴重暴力問題,又或者是父母因犯罪或吸毒之類沒辦法照顧子女等等。但這當中的比例若何?似乎又很難有一個準則去量度。

就已知的法例顯示,根據英國的兒童法Children Act 1989,只要法院認為小孩需要受到庇護安排(Care orders),他就會被帶到包括其他親人、兒童院或寄養家庭一類地方生活及接受庇護。

怎樣為之「有需要」?這個審理就相當值得講一講。英國對兒童的保護法相當之重視,體罰固然不容許,你甚至只要在街上推一下你的兒子,即使只是在玩,但旁邊有好事的人看到然後幫你打一個999,你就有排煩了。

此外,英國對於虐待的定義,還包括疏忽照顧及情感虐待。你關起兒子在車子裡跑到超級市場買包紙巾、說句話語氣重一點令他難過流淚、甚至不讓他買喜歡的玩具然後導致他在街上扭計典地,這一切在香港絕對無人會理你的事,一旦在英國有人看到又幫你打999,之後的事就等法庭判決了。

又舉一個案例,2011年英國有個5歲小孩從疼錫他的父母身邊帶走,原因是他的體重超標了,也即是太肥。當然我並不排除那對導致孩子過胖的父母是真的有機會令孩子肥到身體出問題,但單單因為孩子太肥要被帶去兒童院或寄養,又好像有點兒太過。

有人覺得英國的法例走火入魔,是對兒童過於驕縱;也有人覺得,一丁點的體罰都是罪大惡極。因為類似的新聞我們耳聞目睹的不在少數,而每一次也會引起社會兩極的陣營互相指罵。我會說,法例原意並沒有錯,但執行者的彈性卻總是差了那麼一點點。有規有矩講法治,但完全不講人情道理,這是好還是不好?這個留給你們來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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